書面質詢
高天賜議員
「澳門金融管理局就涉及房屋抵押的結構性貸款業務、第三方以自有資金代償債務以及高利率回報相關事宜,對書面質詢所作回覆內容不足、迴避問題及缺乏客觀性」
2026 年 7 月 20 日,本人向澳門政府提交一份書面質詢,聚焦本澳發生的三項與複雜結構性金融業務有關的核心問題。該類業務涉及本澳居民,有居民在銀行機構施壓之下,以自身資金全額清償借款人的抵押貸款債務,並藉此獲取每年介乎 12% 至 20% 的高額利息回報。從客觀性質來看,該運作模式屬於承諾回報的資金吸攬行為,可歸類為結構性金融產品範疇。有關業務受第 033/B/2010‑DSB/AMCM 號通告以及《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 13/2023 號法律)規範,上述法規訂定本澳金融消費者的監管、資訊透明及權益保護規則。
2026 年 8 月 10 日,澳門金融管理局透過局長就上述書面質詢作出正式回覆。經詳細分析回覆內容後,本人深切關注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回覆內容空泛、迴避問題,欠缺客觀性,並未直接、具體回應書面質詢提出的三個問題。實際上,回覆僅圍繞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監管權限、補充指引的頒布以及持續跟進金融市場作出一般性陳述,並沒有處理書面質詢所描述的實際情況;既沒有確認亦沒有否認銀行機構曾就該類業務作出事前通報,亦未就已經過時的第 033/B/2010‑DSB/AMCM 號通告提出修訂時間表,也沒有說明已經採取或正在執行的監督、跟進及處罰措施。
金融監管機構這種官僚式且迴避問題的態度實屬不能接受。這令向市民服務接待辦公室求助的居民處於權益受損及法律保障不足的處境,同時損害澳門金融體系的公信力與透明度。
澳門市民不應繼續面對不透明的金融業務,以及效力不足、消極不作為的監管。澳門金融管理局負有法律及道義上的責任,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確保適用法律獲得遵守,並維護本地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健全。該局於 8 月 10 日作出這份迴避問題、未有明確結論的回覆,未能達到監管機構應有的公開透明與問責要求。
1. 鑒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拒絕就銀行機構是否曾針對第三方代償抵押債務、並可獲 12% 至 20% 利息回報的業務作出事前通報表態;而牽涉事件的居民均為普通市民,並非專業投資者。請問澳門金融管理局採用何種客觀標準對該等金融業務予以定性,究竟將其視為結構性金融產品、無牌經營的金融中介或信貸業務,抑或僅僅屬於私人之間的民事合約?
2. 第 033/B/2010‑DSB/AMCM 號通告已逾15年未作更新,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僅提及會頒布補充指引,卻沒有給出整體修訂的時間表。澳門政府可否承諾,緊急制訂該通告的修訂計劃,當中包括更新結構性金融產品的定義、擴充資訊披露及合適性評估義務、修訂專業與非專業投資者的判定標準,並建立有效機制保護金融產品消費者,例如強制錄製複雜產品的解說過程、規定非專業投資者享有法定冷靜期,以保障有關產品消費者的權益?
3. 澳門金融管理局籠統表示正調查某本地銀行,但沒有提供處罰程序的相關細節;而不少居民並未充分知悉該類第三方融資業務存在的風險。澳門政府可否說明過去五年,因銀行違反第 033/B/2010‑DSB/AMCM 號通告所訂資訊披露、合適性評估及透明度義務而立案調查的違規個案結果及結論,包括當中所科處的罰款金額?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2026 年 09 月 14日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