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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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澳門托兒所現時的安全情況如何?

 

20231020日,一位四個月大的女嬰在澳門一間合法托兒所午睡時,被職員發現面色發紫、失去反映,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搶救無效後不幸離世。是次事件的發生轟動了社會各界,更引起本澳無數家長對家中接受托兒所託管幼兒的擔憂,例如,托兒所的職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照顧幼兒(尤其是幾個月大的嬰兒)和托兒所監控設備不足等等,擔憂幼兒在托兒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無法得到保障。

 

早前,我們辦事處接獲大量家長的反映,指出目前本澳對於托兒所的監管措施不夠嚴謹,對於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存在疏漏。以托兒所的監控設備為例,據家長們反映,根據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個資辦)的第0008/P2014/GPDP號意見書,「基於適合、適當的考慮,本辦公室認為托兒所不應在幼兒床室及活動室設置攝像鏡頭」,造成目前本澳的托兒所普遍只在大堂、花園及走廊裝設閉路電視監察系統。家長們表示,現時本澳雙職家庭非常常見,幼兒待在托兒所內的時間可達到每日九個小時;而在日常托管中,幼兒在活動室及幼兒床室逗留的時間普遍較長。若無法在該兩個區域內設置監控,若有任何意外或事故發生時,難以釐清事情的原貌。尤其是上述不幸事件的發生,更讓家長對無法知悉幼兒在托兒所內的照護情況感到擔憂。並且,監控設備的缺乏,對於潛在的意外或人身傷害事件,亦失去了阻嚇的作用。家長們指出,監控的安裝並非為了家長可隨時查看幼兒在托兒所的狀況,而是作為對保證幼兒人身安全的補充措施。

 

0008/P2014/GPDP號意見書中還指出,「根據社會工作局的資料,由2007年至2013年該局涉及處理幼兒安全之投訴個案只有兩至五宗……由此可見,涉及幼兒安全之投訴個案及需翻查托兒所閉路電視監察系統的個案數字未見嚴重,故並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必需於幼兒床室及活動室設置攝錄鏡頭」。需強調的是,托兒所照顧的兒童為三個月至三歲,該階段的幼兒身體發育狀況相較成年人仍處於弱勢,若發生任何意外或事故,其結果不堪設想;並且,任何一宗事故的發生對於整個家庭而言都是極其沉重的打擊,正如上述的四個月幼兒不幸離世的個案。另外需強調的是,以上投訴個案的數字未必代表投訴的數量稀少。正是由於監控系統的缺乏,導致在爭議發生時難以搜集證據,於是很多家長放棄通過投訴的途經處理問題,只能選擇將幼兒轉換到其他托兒所或另外尋找方法照顧幼兒。在這些情況之下,個案數字並不應當成為是否安裝監控系統的參照。

 

除了完善托兒所內部的監控設備,許多家長亦反映應完善針對托兒所的外部監察機制。例如,社會工作局應加強對於托兒所的定期巡查監管並定期公開監察報告,以增加透明度和公眾信任,確保托兒所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高質量的幼兒照護服務。

 

此外,亦有家長反映,目前本澳並沒有任何規定要求托兒所內需聘請醫生或護士人員,社會工作局僅要求托兒所需配置至少一名「健康照護員」,以及每個活動室配置一名保育員。因此,目前本澳托兒所內普遍沒有聘請醫生或護士,造成若有意外發生時無法讓幼兒得到第一時間的醫治,而等待急救人員和救護車到場的時間恐怕已經錯過了搶救的黃金時間。家長們指出,希望能更改對於托兒所聘請駐場醫生或護士的規定,尤其是針對接收一歲以下幼兒的托兒所;並且要求托兒所增聘保育員的人數,降低保育員與幼兒的比例,讓幼兒能得到更妥善的照護服務。此外,很多家長質疑,現時托兒所內的職員是否具備足夠專業的技能照護一歲以下的幼兒,認為應針對托兒所內的健康照護員、保育員以及其他職員,提升對其專業資歷的要求,例如需接收急救培訓和相關專業認證,並加強對於照護人員的專業培訓,以提升他們的專業素養和照護能力。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晰、準確、連貫 和完整的回覆:

 

一、                關於在托兒所內安裝監控系統的做法並非罕見,以台灣地區為例,台灣從2020年起實施《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三條規定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戶外區域以及室內公共區域(包括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以內地為例,北京市於2017年開始推行幼兒園監控系統建設,要求幼兒園安裝監控設備並與家長分享實時視頻;以美國為例,紐約市於 2017 年推出了一個名為親子安全ChildSafe)的計劃,要求兒童照護機構安裝監控設備;以英國為例,倫敦市政府於 2019 年推出了一個名為保護我們的兒童(Protecting Our Children的計劃,鼓勵幼兒園安裝監控系統以提高兒童安全;以韓國為例,韓國於 2015 年通過《嬰幼兒保育法修訂案》,根據修訂案,自2015 9月中旬起全國所有托兒所、幼兒園必須安裝電子監控,以防止虐童事件發生。綜上所述,特區政府如何因應社會的發展,允許托兒所在幼兒活動室和幼兒床室安裝監控設備,並針對翻看監控錄像以及抽取錄像片段設立嚴謹的規定,在通過監控設備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時,亦讓幼兒的個人私隱可得到有效保障,讓本澳家長感到安心?

 

二、                特區政府如何提升針對托兒所人員配置的規定,要求托兒所需聘請駐場醫生和護士,調升目前托兒所內健康照護員和保育員的配置人數,以更好地保障幼兒的健康安全?並且,特區政府如何提升對於托兒所職員的專業資歷要求,例如,需具急救培訓等相關專業認證等,並定期舉辦專業培訓,讓托兒所職員可為幼兒提供更為專業的照護和服務?

 

三、                特區政府如何加強對於托兒所的定期巡查並定期公開監察報告,以增加透明度和公眾信任?此外,通過定期巡查所得到的結果,當局如何敦促托兒所定期提交檢查和檢討報告,並改善內部管理規定,例如,在幼兒午睡時段設立內部簽名巡查機制,每隔一定的時間間隔(例如15分鐘、20分鐘或30分鐘),安排1人、3人或5人等不同的人員巡視幼兒的午睡狀況並簽名確定;並敦促托兒所進行育兒設備優化,例如,在嬰兒班內增設可自備的防吐斜坡枕?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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