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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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本 僅供參考)

新聞稿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就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提交意見書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就修訂澳門《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文本向本會會員及理監事會收集了大量意見和建議,並於2023629日向當局提交意見書。

大多數會員同意諮詢文本中建議的修訂內容。他們指出,這些修訂內容的主要目標是讓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選舉程序更為現代化和穩定化,可讓選舉平穩和規範地運行,並反映市民的期望。

多數會員對選舉的重要性表示理解,指出選舉是一個重要的機制,換而言之,選舉必須是一個保持中立的重要機制,才能讓市民對選舉程式產生信任和信心。

該意見書包含十項建議,首先是關於澳門青年的政治和公民參與的重要性。政治教育是指通過公民教育,讓年輕人準備好擔任未來的領導者。這是一種在私立和公立學校以至於大學院校中鼓勵年輕人參政議政的立場,包括鼓勵他們了解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及公民和政治的義務。

有建議指出,應設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常設委員會,以提升青年和市民對政治、公民和社會問題的興趣。同時,公立和私立的教育實體應持續推具體課程,鼓勵年輕人思考和反思我們作為公民的角色以及我們的行為在社會中所產生的影響和所肩負的責任,在學校和大學中討論和分析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極少實現的選舉政綱。

本會建議增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令其能夠反映過去十年經濟、社會和勞動力市場發展所產生的新興行業利益,即在技術和科學領域以及其他一些沒有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範疇內,再增加200名成員,使未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總數達到600人。

另一個建議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員應自動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從而反映出該重要政治機構更為廣泛的代表性。

絕大多數意見反映者也支持和理解主管部門為防止不公平競爭和選舉腐敗所作的努力。然而,許多市民難以相信能徹底消除這些影響廉潔和公平選舉形象的問題。這就是我們認為,針對選舉的政治參與要從學校開始教育的原因,因為學校是最具優勢和希望的地方,讓學生能夠從年幼時就開始研究這些問題,並在未來有機會促進社會的重大改善。

還有一個建議與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長期運作有關。在公民教育方面,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通過長期協調可以開始和學校協作,提高學生對《基本法》的認識,深入學習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機關,即行政部門、立法會和法院的運作。

因此,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有責任向學生提供政治教育,這是鼓勵學生邁向未來領導者的第一步。該公共實體通過鼓勵青年辯論、討論重要新聞或是辯論行政部門、立法會和法院的日常工作中發生的重要新聞,促進對青年的公民和政治教育,以達將青年作為政策重點的目標。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可為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層、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舉辦研討會、座談會和強化課程,為他們提供關於選舉制度和現行相關法律的基本知識,避免在公共部門內外發生不當行為。例如,在公務員隊伍中,一直存在對公務人員享有豁免義務、擁有在離開工作場所後討論、參與和簽署立法會候選人提名名單的自由的忽視。

本會還提議將直選議員的人數從目前的14人增加至20人。這項增加議員人數的建議與過去十年的經濟發展直接相關,即和博彩業發生結構性變化,以及致力於促進經濟多元發展、經濟轉型以及勞動力結構變化各方面有關。因此,這些新興協會和政治代表需要在立法議會中擁有自己的聲音。目前,人們認為政治代表是一個具高度專業性的精英職位,需要事先在學校學習,隨後在社團學習,才能參加直接選舉。在澳門,只有以技術或法律教育經歷作為職業的市民,或具合乎資格的專業職位的市民,或大型協會的成員,才更容易被選為議員候選人。

此外,一個重要的建議是關於在選舉宣傳活動之前和期間的頑固問題。如果各種程序性的行為,是於候選人名單上的代表在場的情況下公開進行的,而且候選人在整個選舉過程中能夠在場,並在出現問題時以合理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的方式解釋這些疑問,選舉才會被視為公開透明和公平公正。

如果候選名單和候選人可以自由展開競選活動,選民可以自由選擇他們喜歡的候選人和候選名單,那麼選舉就是自由的。如果沒有嚴重的欺詐行為導致選舉結果被篡改,那麼選舉就是公平的。因此,媒體(電視、廣播和報紙)的作用在整個選舉過程之中,特別是在選舉宣傳活動中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因為它們是選舉資訊的來源,選民可以從中瞭解到競爭的候選人及其政綱,這些資訊可以讓選民瞭解候選人的立場並作出選擇。

本會亦提議,可以在選舉年的630日之前進行選民登記並能在任意一個投票站投票。考慮到選民登記冊中的大部分數據已經完全電子化,我們認為公共部門應該採取措施,鼓勵市民參與選舉投票。因此,考慮到越來越多的市民長期居住在鄰近地區(內地),市民首次作出選民登記的最後期限應延長至選舉年的630日。

考慮到選民登記資料已經電子化,我們認為市民應該能在他們方便的地方進行投票,避免路途遙遠的不便和經常在選舉投票時發生的交通擠塞和人群擁擠。

值得一提的是,在過去幾乎每次選舉之中,許多被分配到投票站工作的工作人員都無法進行投票,因為他們被安排到距離自己投票站較為遙遠的地方,最後只能放棄投票。當局應對此進行規範,讓他們有權在兩小時內行使其基本的投票權利。

在意見書中,我們還建議禁止幸運博彩特許經營商和其他機構將其場地出讓給候選人或承擔與場地租金有關的費用。我們認為,應禁止幸運博彩特許經營商直接或間接或通過各種第三方,承擔該幸運博彩特許經營商在其僱員中進行選舉宣傳活動的場地租賃費用。最近,某幸運博彩公司的許多僱員被強迫參加選舉宣傳活動,連續多日都是如此,然而該博彩公司無需承擔任何後果。在此層面上,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應該由專門的法律或法規來規範,以避免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斷發生。另外,如果候選人是博彩公司的僱員或經理,應避免該候選人勸誘其屬下僱員投票給某一特定候選人名單。

最後,本會提議減輕候選人的壓力和不便之處,讓他們知道在選舉前夕和選舉當日能做和不能做的事項。

我們完全同意在這兩日禁止任何形式的選舉宣傳。然而,隨著技術不斷進步和網絡新應用程式的出現,候選人要一勞永逸地清除每日的公開曝光痕跡並不容易,而且必須為這些一時之過和無心之失的疏忽承擔刑事責任亦違背他們自身的意願。針對這一情況,我們認為解決辦法是核實宣傳活動的實際日期,亦就是說,如果曝光的宣傳活動是在兩日禁止宣傳期之前,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因為該行為已經是過去的事情。

結論:舉行定期、普遍、自由和公平的選舉是公開透明化的關鍵因素。從本質上而言,選舉是一種機制,主權實體的人民通過這種機制合法化立法權力的行使,並在特定時間內直接或間接地合法化行政權力的行使。然而,在一個開放的制度中,這種合法性並不是絕對的,有關當局必須為其工作向選民負責。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秘書處主任

甄玉萍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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