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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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面質詢

 

 

 

 

   近日,本人收到市民投訴指有部份政府部門利用個人勞務合同招聘內地僱員來澳擔任公職,例如高級技術員或翻譯員等職位,亦有部份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的內地僱員及其任職資料含糊不清,並指出受聘內地僱員的職務是完全可以由本地居民擔任履行,其做法導致本地市民的就業權益受到影響。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個人勞動合同只能在專業人員短缺或擬聘用的人員具特別才能的情況下才可聘請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另外,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外地僱員需具備高等教育學位,又或具備高度技能或專業工作經驗,且為履行具高度專業要求的工作者,才可受聘為專業僱員。但部份受聘內地僱員擔任的職務,例如外語翻譯範疇的專業技術人員等職位,特區政府有否於招聘前研究該職務是否必須要由內地招聘僱員來澳擔任,且《聘用外地僱員法》內亦有提及到外地僱員的住宿權利要由僱主或負責進行招募的職業介紹所確保,那麼如果該職位並非必須要外地僱員擔任,特區政府聘請他們來澳任職還需提供宿舍,豈不是變相加大了不必要的公帑開支。

 

   根據行政公職局所發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季度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6930日為止,特區政府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外地僱員有2006位,占總人數的6.63%。對上述的比例本人、甚至市民也無法認同政府部門是在短缺或擬聘用的狀況下使用個人勞務合同的,現在政府部門疑似濫用該類合同,引起社會的強烈不滿。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澳門需要的翻譯專才主要是中葡或中英的翻譯員,於本地亦有合適學歷的人才可以聘請為高級技術員或翻譯員,而且在施政針方針質詢時曾多位議員甚至司長都表明需要保障本地人於中高層的就業機會,那麼為何還要以個人勞務合同來聘請內地僱員?

 

二、      內地僱員的薪酬和本地公務員基本相同,但是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政府需要為他們額外提供宿舍,變相加大了公帑的開支,而本地公務員卻沒有提供類似的待遇。因此,政府高級技術員與翻譯員是否必須要聘請內地僱員才可履行該職位的工作?

 

三、      本地市民反映有部份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的內地僱員,並沒有清楚列明僱員擔任何種職位及薪俸多少,例如憲報第31期第二組行政公職局的批示摘錄,為甚麼出現上述的情況?使用個人勞務合同聘請內地的專才的目的又是甚麼?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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