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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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面質詢

 

 

     本人於2014717日提出書面質詢並經立法會第646/E527/V/GPAL/2014號公函提交特區政府,函中提出,澳門政府與澳門電訊200911月簽訂《公共電訊服務特評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下簡稱《公證合同》”)以來,政府特許資產的管理、使用未能公開化、合理化,本澳電訊市場未達到真正開放,影響本澳電訊業發展進程,並提出疑問,以期政府特許資產應合理為澳門各電訊營運商所用,加速本澳流動通訊面向未來4G LTE的發展,提高本澳整體競爭力。政府之後於2014826日書面回覆,惜並未給予本人明確、清晰的答復。

 

   基於此,本人再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回函中提及政府參照國際上的慣常做法,試問何為國際上的慣常做法?又有哪些國家及政府是採用如本澳目前的做法,即由一家營運商身兼經營、管理雙重身份來掌握政府資產?

二、 為推進本澳電信服務發展,及為本澳市民提供優質的公共電信服務,在《公證合同》第十條款澳門電訊應供政府和持牌電信經營者接入和使用特許管道已明確本澳電信服務經營者允許接入和使用特許資產。且在《公證合同》的附件二第8條款,亦指明澳門電訊須本合同於《公報》刊登之日起計八个月內備妥管道接入參考建議(ORAC),作為需要接入使用政府特許資產的原則和條件指引。澳門電訊是否已提供ORAC?特區政府何時能提供電信營運商使用該特許資產的政策、措施、程序、收費,以便各電信營運商能就4G LTE的建設發展及早做部署?

三、 在《公證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在不妨礙以下各款規定的情況下,澳門電訊不得歧視、拒絕或為難在競争領域內的其他公共電信服務經營者接入/互連至其電信網絡,包括特許網絡。而時至今日本澳其它電信營運商無法使用諸如wifi熱點等特許資產資源,使公共電信設施無法最大化為市民服務,此可視為澳門電訊設置競爭障礙的手段之一,已違反《公證合同》的規定。另一方面澳門電訊無視《公證合同》第三十三條款第三款中規定收費應盡可能地按照接近服務成本水平來釐定,堅持以高昂的費用向其他電信營運高提領專線租賃,直接導致高昂的營運成本。政府是否定期監察澳門電訊的行為,確保其公平、合理管理特許資產?特區政府是否可提供澳門電訊關於互聯網的獨立會計報告?如何督促澳門電訊切實執行《公證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真正開放電信市場?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梁榮仔

二雲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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