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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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我們就新聞局工作人員依然繼續被強迫聽從新聞局領導層發出的不合法口頭命令,留在家中候命及不允許離開澳門,提出關注。

有工作人員仍需在節假日這休息日工作,同時新聞局還對其他員工實行不合法的候命制度而沒有任何補償。這是管理不善和濫用職權的表現,因為若有關工作已安排妥當,卻不明白為何還要其他人員候命

新聞局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就我們提出的上述問題發出說明,並透過多個傳媒傳達有關訊息說明一切程序均依法進行,否認我們提出的問題。新聞局並沒有就對工作人員造成損害提起專案調查,只是掩飾事實,如同某些政府部門的一貫作風。

我們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新聞稿重申我們所指的不合法情況,例如提及該候命制度是不合法的決定,還對該公共機構即新聞局構成濫用職權,這種情況令我們感到非常遺憾。

我們亦提到廉政公署已收到有關事宜的申訴。

我們知悉廉政公署已向新聞局就候命制度發出勸喻。

我們再次重申,這個不合法的候命制度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合法性原則。該條文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機關之活動,應遵從法律及法且在該機關獲賦予之權力範圍內進行,並應符合將該等權力賦予該機關所擬達致之目的

因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領導及主管或等同領導及主管者,有義務以遵守合法性之方式及以公正之態度對待下屬

違反合法性原則即違反工作人員須遵守的義務,即具體是指領導及主管人員須遵守的義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b)項規定的其中一個義務是熱心義務:領導及主管或等同領導及主管者,有義務以遵守合法性之方式及以公正之態度對待下屬

當證實違反合法性原則而具體情況亦對工作人員造成損害,須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條及後續條的規定提起紀律程序以確定有關紀律責任。

經確定責任須科處《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十條規定的紀律處分。同時亦適用第15/2009號法律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例如該法律第十六條亦有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可能終止的原因。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為何新聞局並沒有就候命制度的不合法性提起內部專案調查,而是立即發出說明並透過多個傳媒傳達有關訊息說明一切程序均依法進行,否認我們提出的問題?

二、廉政公署收到申訴後,為何新聞局並沒有就候命制度的合法性發出新聞稿?為何不是跟上次的做法一樣,在我們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指出該制度的不合法性後,便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出新聞稿?

三、有關個案的進度如何?是否已考慮或正在考慮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提起紀律程序?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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