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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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墓地III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包括答覆立法會議員的書面及口頭質詢。

 

但事實並非如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回覆(見附件)本人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提出的書面質詢(見附件)時指出,由於本人曾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就同類事宜提出書面質詢並且該辦公室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一作出了答覆,故不回答兩條載於上述質詢的問題。

 

值得指出的是,同類事宜並不等於相同或相似事宜,而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提交的書面質詢內所作的問題與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所提交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現以本人十二月一日的書面質詢的第二個問題作為例子:基於甚麼原因行政法務司司長向司法警察局報案,並保證有足夠證據證明民政總署有文件外洩,同時指控一名議員和一名記者?為甚麼在過了一年多後,才道出最終並沒有丟失任何關於墓地批出程序的文件?基於甚麼原因聲稱可能背後有其他動機讓人利用該事件?究竟背後會有甚麼動機?"

 

這些問題全都是首次提出,政府並沒有履行基本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另一方面,該書面質詢之回覆亦指出:同時,行政長官亦認同報告書內提出有關加強墓地批給工作的管理系統及運作程序、完善公共墳場管理等系列建議,並已責成相關部門落實執行。因此,現時沒有其他補充。

 

可見行政長官對於廉政公署所製作的調查報告是表示認同的,並同意該報告書,即同意報告書內所述存在不法事項及不當情事。

 

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指出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作為市政議會轄下的一個單位,在依法處理批給十幅墓地之事情上有不足之處,有度身訂造之嫌。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頜導人及代表,行政長官表示廉政公署詳細分析了事件的法律及程序問題,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職能,相關的監察機關以及有關的時效問題。

 

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問題涉及時效,但這不意味有關的違法情況及不當情事並不存在以及有關審批墓地之行為會由不法轉為合法

 

再次強調的是:行政長官對廉政公署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表示認同,而該報告書對法律及程序事宜作總結,指出市政機關的監督實體未能確保被監督機關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

 

行政長官亦表示已曾向行政法務司司長發出指引,要求對方跟進事件以及作出分析及提供建議,以便改善日後墓地之審批程序。

 

儘管如此,在行政法務司司長的監督下,設立了完善墓地批給程序工作小組,並由其五個直屬部門組成。

 

這個工作小組製作了一份報告書,內容是不同意該由廉政公署製作並且先前獲行政長官認同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針對法律及程序上之結論。

 

該工作小組的報告書主要是不同意市政機關的監督實體被指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見附件,完善墓地批給程序工作小組之報告書第1529頁)。

 

報告書的總結部分載有行政法務司司長按行政長官之指示對本人書面質詢之回覆,提出有關加強墓地批給工作的管理系統及運作程序、完善公共墳場管理等建議。其中的第九項為:研究和調整操作,以方便市民瞭解審批申請的程序,並且適時及迅速向市民作出有關決定的通知,而另一方面,工作小組促請民政總署對適用的法律進行研究及分析,以便適時提出修法的建議。

 

簡而言之,上述工作小組製作有關報告書的主要目的在於反駁行政長官已認同的廉政公署報告書內所載的法律、程序及事實結論。而關於行政長官之建議,即改善墓地批給程序,幾乎隻字不提,提的也不實在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政府以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回覆:

 

一、行政長官對廉政公署的報告書表示認同。是否同意不論是前臨時澳門市政局還是作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均在處理有關事件上違法及構成不當情事?

 

二、基於甚麼原因行政法務司司長向司法警察局報案,並保證有足夠證據證明民政總署有文件外洩,同時指控一名議員和一名記者?為甚麼在過了一年多後,才道出最終並沒有丟失任何關於墓地批出程序的文件?基於甚麼原因聲稱可能背後有其他動機讓人利用該事件?究竟背後會有甚麼動機?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高天賜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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