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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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第147/E114/IV/GPAL/2011號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1年2月24 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1年3月15日所收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新的規範,是健全官員管理的重要法律規定及配套法規。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4、5條規定,說明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聘任,應以合法性、透明度和客觀性為準則,從被認定具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擔任有關職務者中選任。而領導及主管官職據位人的委任批示,須連同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一併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與此同時,第26/2009 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2至5條則就該法律規定所述的聘任、學歷、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所需的工作經驗作出更為完善的規範及指引。
 
特別說明的是,按該《補充規定》第6條規定,在例外情況下,凡不具備要求的工作經驗的人士擔任主管官職,必須具備擔任有關官職所需的學歷,反之亦然,監督相關部門的政府司長應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說明屬例外情況和選拔有關人士的合理理由下,經行政長官不得轉授的批示免除要件。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4條規定,聘任為領導及主管的人員須具備公民品德。按第3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指出領導及主管人員應具備的公民品德體現為無私、熱心、服從、忠誠、保密、有禮、勤謹、守時、專職、合法等一系列公務人員必須遵守的一般義務,以及因應領導及主管人員職務特性而固有的特別義務。同時,該批示亦明確指出領導及主管人員違反義務時除了可能負上紀律、特定、終止委任、民事及財政責任外,還可能須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各項義務的內涵,可歸納為「忠誠有禮」和「無私正直」兩大部分,這是領導及主管人員對自身、對組織及對社會的行為的道德基礎,是政府施政有效性的前提條件,更是維護組織威嚴和政府形象的最有力保障。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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