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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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在本人的公眾接待辦事處收到許多來自澳門理工學院的工作人員的投訴後,本人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質詢政府,有沒有機制監察澳門理工學院有關職程晉升的指引和程序,以確保程序遵守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準則。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政府回覆,澳門理工學院是公立高等教育機構,是依據法律和《澳門理工學院章程》具有規章、學術、教學、行政、財產、財政及紀律自主權的公法人。理工學院秉承依法的傳統,嚴格按照《澳門理工學院章程》、《人事章程》、《教職人員章程》和內部規章管理教學、科研和行政事務。

 

由於不斷收到澳門理工學院工作人員的投訴,本人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再次質詢政府,並提出以下問題:澳門理工學院是否嚴格根據法律和相關章程的規定管理該學院?為甚麼持續出現一些嚴重情況,例如外籍教學人員在入職後所擔任的職務與其合約條款的內容並不吻合?為何會出現本地和外籍教學人員比例的失衡?這麼多年來,為何澳門理工學院本地教學人員的工資未有調整等等?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本人收到立法會主席辦公室派發的文書,有關文書載於具有應該屬於澳門理工學院的標記和中葡文名稱的信紙上,但是沒有任何簽名(文件副本附於本質詢),並綜合地回覆如下:

 

(一)在2009年對高天賜議員質詢的答覆中已經說明,澳門理工學院是公立高等教育機構,是依據法律和《澳門理工學院章程》具有規章、學術、教學、行政、 財產、財政及紀律自主權的公法人。

 

理工學院秉承依法行政的傳統,嚴格按照法律、《澳門理工學院章程》、《人事章程》、《教職人員章程》和內部規章管理教學、科研和行政事務。對此,澳門理工學院的全體師生和職員是感同身受的,瞭解理工學院情況的一切正直的人士也是普遍認同的。

 

最近,廉政公署就涉及澳門理工學院組織架構和運作的多項問題發表了一份綜合報告,其中一些結論如下:

 

澳門理工學院的行政管理機關未能把公共管理和私法上的管理區分來。作為一所高等教育機構,澳門理工學院必須遵守多項原則。

 

二、相對於公共機關,享有行政和財政自治權並不表示可以任意修改該學院章程訂定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模式。相反地,理工學院必須遵守合法性原則。

 

三、在未對章程作出任何修改的情況下,自任意增加常設單位的數目和訂定這些單位/委員會的職能,明顯違反公共管理的原和合法性原則。

 

四、在未獲得監督實體的相關許可下,由澳門理工學院設立的新的組織單位卻已運作多年,這是難以理解的。

 

五、該學院的管理水平明顯地有改善空。若其人員繼續向外部實體投訴理工學院,可以斷這是與其管理方法有關。在管理方面,秉承合法和公正的哲理並按此行動是最根本的。有關監督實體有責任監督澳門理工學院改善其管理。

 

就人員的投訴,本人透過多個可信的資料來源獲悉下事實:

 

一、全職教師欲為澳門理工學院以外的機構提供一些收取報酬的活動時,須按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的規定申請許可,並在同一份表格內填寫一份聲明,就其在理工學院以外進行的活動所收取的報酬,確認同意將報酬的百分之十提交澳門理工學院,或澳門理工學院會從其薪俸除相關金額。這一稅項由澳門理工學院管理委員會設定的。

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三)項的規定,所有稅項只可以由立法會設定和制定實施細則,同時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稅項只可透過法律設定。澳門理工學院不但實行這一違憲性的稅項,還要求教師事先作出同意聲明,意圖阻止其隨後提出聲明異議或上訴的正當性。

 

二、就兼職教師所簽訂的合同,澳門理工學院稱之為提供服務的合同,這一嚴重錯誤的定性特別會引起以下兩種後果:

 

a) 澳門理工學院不向這類工作人員實施勞動法,尤其是關於公眾假期的報酬方面。教師若想收取因公眾假期未能授課的報酬,便須補課,而事實上,教師應可就有關補課收取超時工作的額外支付。

 

b) 財政局把這種合同引致的收益定性為在自由職業制度內來自所進行活動的收益,而非為他人工作的收益。

 

三、儘管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提及星期六和星期日屬於每週的休息日,但當教師們在星期六被召回工作時,他們未有獲支任何附加報酬

 

四、澳門理工學院內部規章經常以中文和英文編寫,既沒有葡文文本,且沒有刊登於政府公報內。

 

因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在法定期限內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給予本人答覆:

 

一、近日發表的涉及澳門理工學院組織架構和運作等多項問題的綜合報告,列舉了多個強烈顯示懷疑濫用職權、嚴重違反專用章程、不依照法律規定設立附屬單位和在缺乏相關合法解釋下運用資金的跡象,因此,政府會否啟動現有的法律機制,如載於由十二月二十一日87/89/M號法令公布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二、除了追究可能的紀律責任外,鑑於有關綜合報告列舉的很多情況可受到八月三日15/2009號法律第四章的規範,政府會否啟動必要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機制?

 

三、就本人列舉的第一至第四點事實,政府是否確認了其真偽?政府是否認為這些是合法行為且可以和必須維持?還是基於力臻完美的原因,這些行為須予以修訂?又或因為是違法行為,所以必須予以修訂?倘若政府認為基於力臻完美或合法性的原因,這些行為必須予以修訂,政府將會採取哪些措施?倘若確認上述為濫權行為,政府會否對涉及濫權的行為人追究相關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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