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協會季刊下載

質詢答覆 主頁 >> 質詢答覆

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回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第92/E72/IV/GPAL/2011號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1131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129所收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高天賜議員就本次質詢所提及的問題亦曾分別於20106172010728提出質詢,本局亦分別就立法會相應編號的第364/E294/IV/GPAL/2010及第564/E450/IV/GPAL/2010號函作出書面回覆。現高天賜議員再次就相關問題提出書面質詢,本局重申說明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堅守依法施政的原則,並且按照當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民政總署人員通則》。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24條(人員制度),民政總署的人員制度為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而有關民政總署人員的聘任、甄選、以合同招聘及社會保障制度須受第4條第2款(4)項(2)分項所指人員通則約束。

 

    基此,於2004年生效的《民政總署人員通則》是民政總署聘用人員的基本法律框架,亦賦與其人員法律保障,除對根據第17/2001號法律第4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選擇個人勞動合同制度工作人員及臨時工作人員外,在該署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均受該《通則》所規範,但不妨礙特別制度的適用。

 

    該《通則》在2004年落實,經一段時期的實施後,亦需為配合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的發展和變化而作出檢視,展開有關修訂工作。就此,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12條(1)項的規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通過關於該署人員的專有通則的修訂建議,並按《民政總署章程》第4條第2款(4)項(2)分項的規定呈行政長官確認,行政長官於201051449/CE/2010號批示確認新的《民政總署人員通則》,並於2010615正式生效。

 

    新《民政總署人員通則》在職程總框架、晉級及晉階等方面,基本與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一致,而按新通則第141條第3款的規定,人員可自由選擇在新通則生效後180日內訂立受新通則規範的新的個人勞動合同,其新訂合同的效力追溯至200984

 

    上述規定是與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69條第3款的立法取向一致,即民政總署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及其他公共部門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如選擇按新制度而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新訂的合同的生效日期互為一致。而選擇訂立新合同的人員,其與該署建立的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將受新通則規範。按照新通則第2條的規定,新通則沒有規定的事項,則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制度,藉以統一人員的權利與義務,體現公正、平等原則。

 

    另外,在轉入新制度時,工作人員會被納入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如沒有相對應,則納入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而因轉入引致之報酬差額,包括超時工作及各類津貼等亦會獲得追溯支付。

 

    新通則亦保留了部份原來較公職一般制度更優惠及更富彈性的制度,如無薪假、長短期合同及非全職制度,這體現公職法律制度的改革的精神,各公共部門的基本制度趨向一致,但因應個別實體的特殊性,亦保留一些更富彈性的制度,從而加強人員的士氣及提昇公共服務的素質。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

2011321

 

 

*
*
*
已上傳
*
已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