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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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某些監督實體責任感不足,法律存在漏洞,法律現代化工作嚴重滯後,公共部門內外監察不足,均是從審計署最近發表的一份有關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的報告中可以得到的其中一些主要結論。

 

    首先,很多負責公共部門行政及財政領域的人員,早於特區成立初期便已透過其直屬上級提請相關的監實體注意,有需要檢討有關日津貼及啟程津貼的陳舊法律,要求適當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下稱《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表四所載的日津貼金額,因該金額最後一次是於199543調整的,即已是超過十五年前的事。然而,他們的意見一直被忽視,因此在支付工作人員出外公幹的費用時,唯有採用實報實銷的選擇制度作為常規。

 

    多年來行政及法務領域的主要負責人一直漠視上述公共部門的內部投訴,這些部門已提醒一般制度規定的金額明顯不足以應付工作人員的有關開支。很多人員尤其在前往北京公幹或考察研究的公務中,要自掏腰包支付開支的超額部份,因而蒙受損失。

 

    另一方面,由於欠缺規管公共部門運作的內外監察系統,很多部門不履行《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簡單地支付日津貼而不提出任何法律依據。某些部門更無視提交公幹行程報告的要求,即使有跡象顯示行程的私人性質大於公務性質;有些部門接受逾期提交的報告;更有部門接受在津貼結算後才提交的報告。

 

    需指出,審計署的報告忘記了提請相關監督實體注意,根據《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於法定期限內提交行程報告書屬違紀行為,在此情況下公共部門甚至可拒絕支付仍未處理的款項,並要求退回已獲預支的款項。

 

    或許基於某些監督實體的辦公室亦沒有履行法定的要求,審計署選擇不將調查對象範圍擴大,就此作結,並只提出一些更新現行法律的建議。審計署完全忽略了同一通則第二百九十條就舉報違紀行為的義務所作的規定。究竟現在督促遵行法律的權責誰屬?抑或繼續任由法律被選擇性地局部執行?

 

    倘有關事實涉及前線及基層人員,他們很可能已被開除及刑事追究,這在過往時有發生。

 

    因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政府以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回覆:

 

    一、根據《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於法定期限內提交公幹行程報告書屬違紀行為,在此情況下公共部門甚至可拒絕支付仍未處理的款項,並要求退回已獲預支的款項。政府會否履行法律規定,向違反《人員通則》的公共部門追究責任?

 

    二、政府會否查察是否有司長辦公室與某些公共部門一樣,在公幹後不提交行程報告,及進行必要性存疑的出外公幹活動?

    政府會否查核是否有公幹費用不當超出法定金額的情況並作出相應處理?

 

    三、政府有何措施,促使日後的公幹活動僅在極有必要或完全有用並能帶來中長期利益的前提下才進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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