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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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諮詢治安警察局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意見,本人對立法會20101229785/E630/IV/GPAL/2010號公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01214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01230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按照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交通事務局具備監察道路網絡系統的運作,並研究和引入新系統的職能。為更好地理順及監察路面的交通狀況,本局逐步擴展原有的交通監察系統,當中包括:車輛超速偵測系統、道路視頻監察系統及車輛違泊偵測系統等。在各監察系統正式運作前,亦會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114條規定呈交通高等委員會核准後才正式投入服務。

 

    此外,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36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6款規定的權限,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得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行使職權,包括使用設置於公共道路的視頻監察系統,以監察道路交通狀況,並對構成違法行為的事實作出檢控及處罰。而根據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4項及第8條第2款之規定,設置於公共道路的視頻監察系統所得到的個人資料,包括其影像,可由治安警察局交通廳進行處理,以行使組織法規定的權限。

 

    有關監察系統的個人資料處理,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的規定,負責處理的實體如認為有需要,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申請發出意見書,且在處理個人資料前,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對相關處理的合法性、正當性及適度性等作出分析,確保所作出的屬其職責、權限或工作範圍的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

 

    就道路交通流動及固定視頻監察系統,本局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已建立了良好的溝通機制,並曾與該辦公室及治安警察局舉行工作會議,討論了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及個人資料處理通知等問題,並已就涉及上述系統的個人資料處理向該辦公室作出通知。而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在聽取該辦意見後,亦即時指示前線警員暫停流動交通視頻系統的隨車沿途收錄現場交通情況之運作,僅可作定點監察之用;同時指引在定點操作時,必須確保不會收集到民居內的影像資料。此外,在操作上指車載流動交通視頻系統時,將會在顯著位置展示視頻監察之字句及圖示。

 

    此外,本局在選取設置交通監察系統位置的事宜,必會開展相關的前期研究工作,特別是充分考慮選取位置的人流及車流等交通狀況,同時亦會聽取治安警察局的意見,選取合適設置地點,更好地發揮交通監察的作用。

 

    在此亦必須作出重申,有關監察系統僅用作交通管理用途,不會以人物為識別目標,而且放置互聯網影像的解像度亦很低,難以清晰辦別。此外,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對上述系統的使用已制定相應的守則,致力確保視頻記錄得到有效的保護。

 

交通事務局代局長

鄭岳威

二零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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