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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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政府公佈了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的第24/2010號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的第112/2010號行政命令。

 

    但是,上述法規只是複製了生效已久的多項法律所載的原則、義務和責任,例如特區主要官員的《就職宣誓法》、《政府組織綱要法》、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程序法典、有關財產申報的第11/2003號法律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宣稱,上述法規所載規定自特區成立以來已在實施,而行政長官作為政治責任的最高負責人,即使法律沒有訂明,亦可執行其認為必需的措施。這說法完全體現不到司長稱要構建陽光政府的理念,更對問責的公正無私提供到任何保障。

 

    特區成立以來,大部份市民均認識到特區主要官員的問責制度無效,免職似乎就是最大同時是唯一的處分。最近公佈的法規嚴格來說並沒有對被問責的主要官員訂定任何中間的懲處措施,就連問責所採取的程序也沒有規定,這在實際操作上將使行政長官在追究下屬責任時面對困難。

 

    前公務運輸司司長歐文龍一案是最典型的例子,法院證實他自特區成立後已開始濫用公權力,任意妄為,至二零零六年因強烈的貪污跡象而迫使行政長官將之免職。

 

    使澳門國際聲譽蒙污的巨貪案,證明實有必要確立一套清晰透明的中間懲處措施,在官員未至於必須被免職之前向其問責,否則幣端叢生。過去就是基於這個嚴重的法律漏洞,致使前行政長官未能適時透過一些措施或處罰,警戒某些負責人。

 

    然而,政府內尚有很多其他濫權、違反行政規則及內部程序的例子,但當事人往往能逍遙法外,無需承受任何紀律甚或政治後果。欠缺紀律規則助長了這些行為,因表面看來政治職位據位人是免受制裁的。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政府以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回覆:

 

一、為追究公共職位據位人的責任,政府會否訂立中間的問責措施及處分?

 

二、如政府有意訂立上述措施及處分,其具體內容是甚麼?將建立甚麼程序予以執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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