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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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賜20101110日議程前發言

 

      眾所周知,自澳門特區成立以來,政府非常關注立法改革和立法的工作,為了促進實現這一既艱辛又重要的進程,政府表達了很多意向和動用了很多資源。例如,在2003年的施政報告裏,前行政長官表示已制定澳門特區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好讓特區法律體系的發展和法律改革按規劃實現。為此目的而設立的跨部門小組在整體協調和工作實踐方面積極發揮其職能。在2007年的施政報告裏,也曾表示將加快和深化法律改革各方面的進程,政府將全面採用高度組織性、責任性的專業工作團隊,主攻特定法規的草擬工作,務求以較高的質量和效率,贏得更多決定性的戰果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行政法務司司長在過去多年投入龐大資源,並成立了法律改革辦公室,集中協調法律草擬的工作。

 

      然而,所採取的措施完全沒有發揮作用,更遑論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在行政法務司司長的統籌指揮下,立法進度緩慢,所制定的法律有欠恰當,拙劣和不合常規,況且法務局、法律改革辦公室、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和政府之間實際仍然欠缺協調。

 

彷彿承認自己所採取的措施是失敗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現在打算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辦公室合併成一個單一架構,即一個負責協調和計劃法律改革工作的新局級部門。換句話說,在浪費了時間和金錢來設立一個法律草擬的中央協調機構之後,得出的結論就是該機構不能履行其職務,故現在就簡單地將兩個職務和目的不同的機構合併為一。

 

在這裡要強調的是,從來沒有聽過行政法務司司長對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辦公室作出任何批評,即可推定這兩個部門都在有效地運作和嚴格履行其職能。

 

那麼,沒有適當地履行職責者就是行政法務司司長本人,因為最終該司是有責任確保其管轄範圍內各機構的適當協調。而事實上,行政法務司司長在擔當法律草擬的主要中介和協調角色之上,多年來一直都有過失。而來自社會各界的批評都在逐年增加,這樣便加劇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成立以來在本地甚至是區內和國際上的負面形象。

 

然而,行政法務司司長現在正嘗試以最簡單的辦法來掩飾她缺乏協調和領導能力的事實:就是進行法務的整容手術,將兩個具有不同工作和職責的獨立機構合併為一,而新機構的權限本應屬法務局所有。

 

也就是說:由於無法履行其職責且不能取得必要的協調,行政法務司司長將所有機構集中在同一地方,希望像變魔術般令這些機構協調起來。協調的定義是將不同的東西以及目的連在一起,而不是將所有的東西放進同一個袋裡,然後將責任推給其他人。如將行政法務司司長這個解決辦方適用於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就等於建議將所有的司、局、辦公室及委員會合併為一,以便好好地協調

 

      顯然地,這項不幸的措施,毫無疑問將導致兩個機構在程序上和內部結構上產生重叠,因而需要時間及精力去解決,換言之,為特區的發展、改進而需要進行的立法工作將變得更緩慢,澳門的未來發展將被延誤。而行政法務司司長卻仍在找尋解決方法,做其增加和減少機構的試驗。到最後,要為此而付出代價”的,永遠是市民大眾!

 

然而,在此種種試驗當中,行政法務司司長繼續不用為其徹底失敗的措施和劣果負責,繼續擁有權力和資源按其個人意向處理法務,漠視明智和務實的建議,如早前立法會副主席提出的良好建議,提出在協調及加快立法程序上由行政長官以更高權力及層次的體制進行。而且,本人認為行政長官辦公室不久前已顯示出有足夠的技術能力和革新的意願以肩負有關工作。

 

是否值得繼續信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解決自已本身所犯的錯誤,但其本人已表現出應付不了這職責?特別是政治社群及市民之間已對其失去應有的信任,這樣,仍可作為擔任法務方面的改革者嗎?

 

倘行政法務司司長這項新試驗失敗, 那又應如何?將法律改革辦公室及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重新分開? 將新成立的局級部門再和其他部門合併?

 

基於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其管轄範疇所表現出的低劣成積和成果,社會上因而出現頗大的政治磨擦且普遍對其不滿。現在不正是時候要求政府的最高層就行政法務司司長方面作出負責任及令人信任的實質和具體的措施?由另一賢者取代行政法務的職立不是更簡易及更節省政府庫房公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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