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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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於2010720日對外的公佈,已經完成“中央儲蓄2010年撥款的確定名單,已被列入的名單有二十九萬四千五百六十五人,但可惜不被列入的名單有六萬五千三百九十五人,處理中的名單約六百五十人,需進行覆核程序約四百四十三人。

 

  訊息發佈後,本辦事處收到很多被除名市民的投訴,主要指出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何種科學理據或廣泛諮詢,而設定澳門居民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才享有獲分配該款項的權利。根據社會保障基金倉卒的解釋,他們認為設定183日的限制是為了確定澳門居民和特區有一個基本的關係,如果他們於06年、07年和08年全年都在澳門居留,但基於私人原因於09年卻逗留不足183日,難道就能確定他們與特區沒有基本的關係嗎?

 

   其次,他們亦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澳門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他們認為設定183日居留期限是違反基本法的精神,這種限制(183日障礙)是直接損害澳門市民權利、自由及保障。

 

  另外,根據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第六條法律 第一款,清楚說明「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及其保障的法律制度,都應該由立法會通過法案。

 

  根據特區政府31/2009號行政法規 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除了毫無根據地設立必須於09年期間在澳門逗留最少183日;另外,更設定年滿二十二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才可成為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參與人。而根據澳門整體法規,年滿16歲的居民可以簽勞務合約,年滿18歲的居民可以結婚,所以不知為何有設定22歲的規限。

 

  另外,許多投訴者都是澳門土生土長並於09年前長期居住在澳門亦被除名,他們感到被特區政府歧視,造成社會分化,對政府提倡的“社會和諧”大打折扣。

 

因此,本人質詢如下:

 

1.      為甚麽政府於201029日向立法會提案就有關《社會保障制度》法案討論時,還正在討論設定22歲年齡限制的問題,與設定183日限制的原因,在小組未有結論和結果前,政府已經實行,這種行為是否不尊重議會和議員?在沒有廣泛諮詢前,又沒有提出實際理據,為何只設定於2009年間183日的居留限制?這與特區又有何基本密切關係?

 

2.      政府頒佈的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第六條法律第一款清楚說明「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及其保障的法律制度,都應該由立法會通過法案,為何在涉及人民權利、自由及保障上沒有在立法會提出?這種行為是否直接損害人民基本權利,如出入特區等?

 

3.      對於被除名六萬五千三百九十五人中,政府會否考慮好像現金分享機制方法,以公平、公正方法處理,一視同仁對待解決問題,或設立特定機制讓被除名人仕有機會證明長期與澳門有關係,如提供兩個證明人等,或其他理由來糾正和符合申請條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一○年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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