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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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陳述

 

《同性民事結合》法案

 

性取向自由與不因性取向而歧視,是完全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與此同時,立法會通過的其他單行法律同樣對此有所規定,例如第8/2005號法律(第七條)、第7/2008號法律(第六條)及第4/2012號法律(第三十一-A條)。

 

目前,澳門法律僅採納和規範異性之間決定組織共同生活的合同,即透過《民法典》規定訂立的結婚合同。對於同性人士擬透過合同規範其完全共同生活的取向,法律沒有作出規定。

 

這是澳門法制中的一個法律空白,面對有關問題,近代社會主要循兩種途徑解決:(1)同性婚姻;(2)透過登記確立大致等同結婚的同性民事結合或其他類似方式的民事夥伴關係。

 

現今已有數十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或同性民事結合,例如南非、阿根廷、巴西、加拿大、美國、葡萄牙、丹麥、冰島、新西蘭、法國、德國、芬蘭、奧地利、英國、瑞士、捷克、愛爾蘭、斯洛文尼亞、安道爾、匈牙利等。其他一些地區,例如台灣,亦正就有關問題進行立法研究。

 

從我們展開的公眾諮詢結果顯示,澳門社會大多反對於現階段確立同性婚姻制度,但多數人認為應停止歧視,相信同性民事結合是較適當的方案。根據同一諮詢得出的結果,大多數人反對於現階段容許這種新的家庭組合收養子女。本法案正是循這個方向起草的。

 

澳門的民間社會已具備成熟條件、充分的意識與準備去邁出這一步。

 

法案把已登記的同性民事結合完全等同結婚的民事合同,唯一例外之處就是上述有關收養的規定。換言之,為一切法律效力,包括繼承、稅務、行政、勞動、職業、功能、刑事以至家暴或任何其他方面的效力,民事結合雖是另一種制度,但等同結婚。

 

亦即,除上述有關收養的例外規定外,已登記的同性民事結合在任何法律層面的事宜上均與結婚無異。

 

根據本法案的條文規定, 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的概念為同性別雙方, 擬以完全共同生活方式計劃其生活而訂立之民事合同

 

法案的適用對象為居住在澳門的人,即澳門居民或持有其他逗留證而通常居住在澳門的人。

 

法案承認透過登記同性民事結合取得配偶姓名的基本權利。

 

為使其有效和產生效力,法案規定同性民事結合須強制在民事登記局作出登記。

 

法案同時規定, 例如在公職層面上, 包括衛生護理、年假、缺勤、休假、家團之確定以及公職的其他福利、津貼以及撫卹金等方面,其不歧視的制度亦適用於事實結合的情況。

 

這新制度並不是現存任何法律制度的另一種選擇或替代,而是一種新的、獨立的實況,旨在把同性之間恆常結合之法律狀況正式化。

 

如此便可結束現時對性取向方面的歧視對待,但亦尊重逾千年的婚姻制度及顧及其歷史、社會和文化背景。

 

由於法案具有創新的特點,因此為配合其法律制度之發展、實踐以及確保與其他法律機制之間的協調, 需要在兩年內進行檢討。

 

法案的引介到此完結。是次立法除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外,亦是一項迫切、公正、適當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廣大市民所支持的法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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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3號法律(法案)

 

同性民事結合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不歧視原則, 設立及賦予法律保護予同性且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

 

 

第二條

概念

 

  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係同性別雙方, 擬以完全共同生活方式計劃其生活而訂立之民事合同。

 

 

 

制度

 

一、 為一切法律、司法及行政效力, 尤其在刑事、行政、稅務、繼承、財產制度、勞動、特別是年假、缺勤及休假制度、工作意外以及職業病、公職制度和通則、家庭居所、居留權, 租賃制度、社會福利、衛生護理、醫療保險、取得伴侶行政和健康資訊、以及家庭暴力的層面上, 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完全等同民法之結婚合同, 但不妨礙下款例外規定之適用。

 

二、 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不賦予尤其在《民法典》規定的任何類型的收養權利。

 

 

對人的適用範圍

 

  為登記民事結合, 至少一方伴侶應通常居住在澳門。

 

 

第五條

姓名

 

  伴侶各自保留其本身之姓名,亦可選擇在其本身姓名上冠以對方不超過兩個之姓氏。

 

 

第六條

障礙

 

一、    本法律經必要配合後, 登記民事結合之障礙為《民法典》規定之結婚障礙。

 

二、    未解銷之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妨礙嗣後婚姻之締結, 民事結合之登記或事實婚之司法確認。

 

三、    障礙須在登記行為中被審查。

 

四、    可按一般規定對拒絕登記之決定提出爭議。

 

 

第七條

登記

 

一、    民事結合之有效和效力及其受惠於本法律所訂制度之權利均取決於登記。

 

二、    登記須在民事登記中作出且須載於為此目的而設立之民事結合行政登記內。

 

三、    違反本法律規定登記之民事結合被視為不成立且不產生任何效力。

 

 

第八條

解銷

 

一、    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基於下列原因而解銷:

a ) 其中一方伴侶透過任何法定方式通知對方表示其意願, 否則不產生效力;

b ) 透過彼此達成之協議;

c ) 因伴侶一方死亡

 

二、    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係以上款a)項及b)項為依據被撤銷時,須同時作登記以產生效力。

 

三、    當因財產制度或婚前協定而存在共同財產時, 撤銷已獲登記之民事結合將導致共同財產之分割。

 

 

第九條

事實結合

 

  本法律之規定,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 適用於事實結合的情況。

 

 

第十條

檢討

 

本法律於兩年內進行檢討。

 

 

第十一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日後起計一百八十日內生效。

 

 

  二零一三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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